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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检察院建立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探索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依法推进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彻协同,近日,津市市检察院与津市市审计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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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作为全市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协作配合的首创之举,是充分发挥检审两家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职能优势的有效举措,也是凝聚监督合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方式

《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协作范围等内容,并建立以下六项协作机制。

01 建立移送机制

在日常履职及案件办理中,发现有属于移送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范围或者审计监督职责范围的事项或问题线索的,应当连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移送。

02 建立反馈机制

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及时审查,并结合工作实际将立案情况和审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移送机关。

03 建立协同机制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听证活动中,可商请审计机关派员提供审计专业支持;可聘请审计业务人员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及听证员。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为需要时,可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供法律意见并受理符合公益诉讼监督条件的线索;可聘请检察机关人员为特邀审计监督员。

04 建立联动机制

可围绕土地出让金、税收、财政补贴资金等领域国有财产流失、生态资源损害等突出问题,联合开展专项活动。举办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时,商请对方派员参训,或互邀开展有关业务讲座。

05 建立联络机制

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轮流召集联席会议,交流通报审计及案件办理相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各自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信息通报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06 建立保密机制

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对在协作配合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对泄漏案件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建立常态化、可持续的协作配合机制意义深远。出台《意见》是发挥合力的“第一步”,今后的工作中,津市市检察院将充分运用好这一检审协作机制,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合作理念,紧密围绕政府关注、人民关心的公益受损事项,走好线索移送、协同联动的“每一步”,力求实现检审双方优势互补,发挥出“1+1>2”的监督效果


终审:津市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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