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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办案故事】存疑的病历,不存疑的结果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提到检察官,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公诉席上唇枪舌战义正辞严指控犯罪的国家公诉人形象,亦或是护航青山绿水的公益诉讼人身影,与其相比,刑事执行检察官确实没有他们那般为大众所熟知,但刑事执行检察作为监督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捍卫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今天就带大家一起了解刑事执行检察官的办案故事。

罪犯张某,系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案件生效后,张某以身患肝硬化、糖尿病、血色病等重症并需要肝脏移植为由,向法院申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该法院认为张某肝硬化并腹水,符合《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同意张某的申请,并向我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同时移送《关于张某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条件执行的审查报告》以及罪犯张某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

张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能否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不仅关系着张某生命,更关系着国家扫黑除恶政策的落实。作为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我深感事关重大,不能仅凭这些材料就同意法院的意见。

为弄清客观事实,一方面,我与张某进行座谈,了解他的精神面貌,在与张某的谈话中察觉其精神面貌较好。另一方面,全面调取并审查张某的病历材料。我与同事法医小陈先后两次向办理该案的法院调取张某的原始病历材料,并由法医小陈对法院提供的病历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存疑。为确保病历审查的准确性,我又委托常德市检察院法医对张某的病历作进一步审查,经常德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两份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意见认定的病情程度不一致,且法院没有提供张某的CT片及CT报告单,因此张某的腹腔积液具体情况不明,张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存疑,由此无法出具具体意见。为消除疑问,弄清事实真相,我与法医小陈先后多次前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湘雅医院调取了包括张某CT片及CT报告单在内的所有病历材料,并再次送常德市检察院审查,综合全部的病历材料,最终认定张某存在肝硬化的基础疾病,但病情较轻,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标准。

我院根据综合调查情况,依法向法院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建议法院不予决定对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法院采纳了我院的建议,并依法将张某送监执行。

检察官说法:

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条款的设定,是为了防止以身患疾病等为由逃避监禁处罚的现象发生,检察机关依法依程序做实做细审查工作,防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审查走形式、走过场,确保了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终审:津市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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