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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办案故事】鱼不可乱钓,当心自己“钓”入法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垂钓在我国历史非常久远,可以追溯到五六千年前,从最初的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去钓鱼,发展到如今为了休闲娱乐而去钓鱼。在漫长的岁月中,钓鱼这项活动也得到了延续和升级。然而,鱼不可乱钓。

“我没想到会那么严重”“我知道长江流域禁捕,澧水属于禁捕区,也经常听到宣传说要一人一竿一钩,我虽然知道这些,但是我没有引起重视,我现在已经知道错了,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今后我一定引以为戒,规范垂钓。”这是一名年近七旬的老人的忏悔之语...究竟发先生什么事让他说出这些话?

这位老人是我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因使用钓钩数超过7个的海竿在澧水水域垂钓,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马某某使用的海竿为《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的禁用渔具。据了解,马某某平常有垂钓的爱好,因听其朋友说起澧水河边上有许多人钓鱼,于是便带着自己的钓具来到了澧水河边钓鱼,而澧水水域属于禁渔区、禁渔期,因此,马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经仔细审查,马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获利较少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马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着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本院拟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就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在听取检察机关案情介绍、法律适用及不起诉理由后,一致同意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办理让我更进一步领会了检察执法的温度,惩罚犯罪并不是唯一目的,对于违法犯罪检察机关不能一诉了之,更要让违法者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过错不敢再犯,让周围的人吸取经验教训,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的意识,最终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检察官提示

生态环境保护愈受重视,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各地始终保持打击非法捕捞的高压态势。马某某因非法垂钓而触犯刑法,差点身陷囹圄,得不偿失。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垂钓,共同维护水域生态环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何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终审:津市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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