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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1-20191230-00071967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10-18 主题分类: 检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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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信访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8 浏览次数: 【字体:

1、请您依法、理性、如实反映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借信访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会受到严肃处理,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请你详细写明要反映的信访内容。

3、请不要重复信访。


终审:津市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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