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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7-09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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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津检发〔202114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津市市公安

关于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律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严格保密的原则。

二、监督范围

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依法对市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将刑事案件违法降格处理的;

2.不应当立案而错误立案侦查的;

3.对另案处理、在逃以及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人员未采取进一步的侦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4.对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人员而未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的;

5.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的;

6.对存疑不捕或批捕后要求继续侦查,但公安机关未按规定侦查或侦查不到位的;

7.对检察机关依法追捕、追诉的决定,公安机关未及时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

三、监督方法

1.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监督刑事立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监督撤销案件。

2.对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人员而未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或《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及时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

3.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故意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中违法手段较为恶劣,情节、后果较为严重或者多次有违法行为而不纠正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加以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第一检察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第一检察部负责人提出。

对有侦查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继续承办案件可能严重影响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换办案人员的建议。

4.对存疑不捕或批捕后要求继续侦查,但公安机关未进一步侦查或侦查不到位的,可要求公安机关承办人说明理由。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可通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

5.对检察机关依法追捕、追诉的人员,但公安机关未及时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可要求公安机关承办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可要求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并通报公安机关法制办负责人。

6.检察机关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采取通报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工作例会等形式商讨应对策略和改进措施。

四、工作机制

(一)信息通报及巡查机制

1.通报范围

公安机关应向检察机关通报包括刑事受案、立案(不立案)、破案、撤案数据、采取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以及治安处罚等情况;检察机关应向公安机关通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监督等情况;

2.通报时间及方式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数据实行月通报,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通报上月情况;对重大案件、特殊情况要随时进行通报;对治安处罚等情况实行每季度通报,每季度的第三个工作日前通报上季度情况。

3.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市公安法制办与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为信息通报责任部门,两部门各明确一人作为联络员,主要负责信息联络、工作衔接等工作。

检察联络员同时负责引导侦查,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以及业务咨询和指导。通过定期走访、查阅工作台帐、查阅案卷、办案信息系统、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开展工作。检察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公安机关,确保每季度巡查一轮。

(二)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

市公安局认为承办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可商请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主动介入侦查的,公安机关应予配合。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对收集和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案件的定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拟采取强制措施种类提出参考意见。

(三)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检察机关第一检察部负责人、检察联络员以及公、检双方一线办案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执法办案中所遇到的问题等情况,学习与执法办案相关的司法解释。

(四)案件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对公安机关所侦查案件可能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派人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一并移送相关材料,以便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预警和防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津市市公安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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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津市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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